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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2017-02-21
桃園縣身心障礙者小型復康巴士乘客服務要點
桃園市復康巴士乘客服務須知
一、目的
桃園市政府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醫、就業及就學等外出交通需求,提供
復康巴士運輸服務,特訂定本須知。
二、服務對象及訂車等級分類
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(手冊),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
(一)A等級:
1.重度以上肢障或視障者。
2.可乘坐輪椅之植物人。
3.具有醫師開立「需乘坐輪椅」證明之下列人士:
(1)重度器障、中度肢障。
(2)含肢障之多重障礙重度以上者。
(二)B等級:
1.其他類別身心障礙者(非第A等級者)。
2.非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(手冊)者。
(三)經相關團體邀請至本市進行公益性活動或參加身心障礙相關競賽等
確有需要,且報經本局主管機關核准之外籍及外縣市身心障礙
者。
(四)有特殊情況經本局業務主管機關核定符合搭乘者。
三、服務範圍
(一)設籍桃園市者:北至基隆市,南至新竹縣(市),起點或迄點必須在本
市境內。
(二)非設籍本市者:起點及迄點均須在桃園市境內。
四、車班服務時間
自每日上午6:30(抵達乘客預定地點)發頭班車,至晚間22:00(乘客
訂車時間)為末班車。
五、服務費用
(一) 比照桃園市計程車計程計時費率三分之一計算,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位。
(二) 設籍本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每月前8趟免費搭乘服務。
(三) 每車內裝設有2個計程錶,共乘時,其費率以66%計算。
(四) 過路費依照國道高速公路局公布之國道計程通行費表,由乘客自付。
(依據ETC送暖公益基金實施要點補助免收之國道過路費,自該補助停止之日起,由乘客自付。)
(五) 駕駛員依各錶所列費用,按錶收費。乘客可於下車時向駕駛索取車租
證明單。
六、訂車方式
本服務以共乘服務為原則,預約或臨時訂車,每人每日每通電話限訂來
回各1次,並以下列方式訂車:
(一)北桃園區:
1、網路訂車系統:點選北桃園區復康巴士訂車
(http://www.e-bus.com.tw/)
2、預約、取消專線:(03-301-0208)
3、傳真專線:(03-331-6500)
(二)南桃園區:
1、網路訂車系統:點選南桃園區 復康巴士訂車
(http://www.e-bus.com.tw/)
2、預約、取消專線:(03-301-5568)
3、傳真專線:(03-331-6500)
(三)預約訂車
1、 服務時間:每日8:00至22:00止。
2、 訂車日期限制:
A等級乘客-用車日前7日08:00起至前3日中午12:00止。
B等級乘客-用車日前4日08:00起至前3日中午12:00止。
3、訂車步驟:
步驟1.乘客編號(身分證字號後五碼)及姓名。(若乘客資料異動
時,請告知身份證號碼、聯絡電話、傳真電話等需要之基本資 料。)
步驟2.確認預訂乘車日期。
步驟3.確認預訂出發地點、抵達地點。
步驟4.確認有無必要陪伴者、確認是否有輪椅及輪椅型態(必要陪伴者以1人為原則,且限為協助身心障礙朋友搭乘之人)。
步驟5.確認並複誦上述內容。
步驟6.完成訂車。
4、取消、更改訂車步驟:
以電話向服務中心提出,並依下列步驟告知服務人員:
步驟1.乘客編號(身分證字號後五碼)及姓名
步驟2.原預訂的乘車日期、出發時間
步驟3.原預訂的出發地點、抵達地點
步驟4.確認更改的乘車日期、時間
步驟5.確認更改的出發地點、抵達地點
步驟6.完成更改訂車或取消訂車
(四)臨時訂車方式:
於用車日前2日至用車時段前,每日8:00至17:00止,向服務中心洽
詢辦理(電話03-331-6608)。
(五)首次申辦方式:
1.申請人電洽服務中心並傳真身心障礙證明(手冊)正、反面,註明聯
絡電話、手機、有無乘坐輪椅、現居聯絡地址。
2.服務人員電話確認前項傳真資料之姓名、障礙類別等級,並告知申請
人搭乘及訂車注意事項。
3.完成建檔,申請人於完成之次日始可依預約訂車方式辦理。
七、乘車等候
(一) 請乘客於預約用車時間前,至乘車地點等候。
(二) 乘客超過10分鐘仍未抵達預定乘車地點時,以「爽約」處理,扣
點2點,並視同放棄當日服務。駕駛員向服務中心回報後始得駛
離,接續下1趟次服務。
八、民眾意見反映服務
為維護乘車品質及民眾權益,民眾意見反映採直撥本局業務主管單位或逕向服務受託單位(北桃區0800-388168、南桃區0800-398158)提出相關建議、表揚或申訴。
九、扣點停權方式
為提昇服務效率及品質,申請人未依規定變更、取消服務,影響其他乘客權益,採扣點方式辦理。扣點達停止服務時,將由服務受託單位郵寄「扣點通知書」通知申請人,申請人如有疑義,可逕向服務受託單位提出書面申復。如申請人確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取消趟次並提出資料證明者,則不予扣點。
(ㄧ) 扣點方式:
1、於乘車日前申請更改或取消服務者(每趟登記一次),累計6次,
扣點1點。
2、於乘車當日用車前申請更改或取消服務者,扣點1點。
3、乘客於預約乘車時間10分鐘後,仍未抵達約定地點,以爽約處
理,扣點2點。
(二) 停權方式:
1、 自第一次違規記點日起6個月內,因累計違規扣點數達5點者,停止服務1個月。
2、 自第一次違規記點日起6個月內,因累計違規扣點數達10點者,停止服務2個月。
3、 自第一次違規記點日起6個月內,因累計違規扣點數達15點者,停止服務3個月。
4、 累計違規點數自第一次違規記點日算起6個月後,始得重新計算。
十一、配合政府重大災害救援
於國家發生重大災害時,將優先配合政府救災政策,提供人車協助災區之身心障礙民眾疏運至安全地區或緊急送醫。(依重大災害預防及應變措施辦理)
十二、特別規定
(一) 復康巴士服務僅提供身心障礙者交通接送,司機不提供陪伴就醫、就學、外出等服務,請乘客評估自身狀況,如遇身體不適請告知駕駛就近送醫,並請家屬陪同隨侍。
(二) 為維護復康巴士乘客安全及車內整潔,乘客應配合以下事項,如有影響行車安全之虞者,經駕駛員勸導仍不願配合者,駕駛員通報服務中心後,請其改乘其他運輸工具前往目的地(費用由乘客自行負擔)。
1、乘車時不可攜帶寵物(導盲犬除外)。
2、不可隨意走動,並應繫妥安全帶(經醫療機構證明無法繫安全帶者除
外)。
3、服務對象使用之輔具(如電動代步車)不符合復康巴士升降設備安全
規範。
十三、本服務須知得視實際辦理情形修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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